枯草青:传奇与谜团交织的奇人一生
2025-07-04 23:29:52
吴英减刑案今日宣判!如何由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5年

3月23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6年前,浙江女商人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2014年7月,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将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鉴于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审理此案时,浙江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吴英到庭参加诉讼。吴英的亲属吴永正等人、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基层代表参加了旁听。

不到6年时间减为了有期徒刑25年
到底发生了什么?
许多朋友可能会感到惊讶,不是说好的死刑么,一转眼怎么就变成25年了?其实,从公开的报道来看,吴英的减刑是合乎法律程序的。
吴英一共经历了两次减刑。第一次减刑是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只要不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都不再执行死刑,比如某人被判死缓,在监狱中过失致人死亡,因为是过失犯罪,仍然可以在二年期满后得以减刑。
此外,死缓二年期满后减刑不一定是减为无期徒刑,也可以直接减为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因为吴英并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所以第一次减刑仅从死缓减为了无期徒刑,附加刑未变。
在执行无期徒刑3年多以后,如今,吴英获得了第二次减刑。
根据《刑法》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如果有刑法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报道,吴英减刑的依据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应该是属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的情况。
减刑有没有什么限制呢?
会不会出现死刑罪犯在监狱待几年
便减刑出狱的情况呢?
当然是有限制的。首先,减刑的总幅度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
《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笔者没有查到吴英被限制减刑的信息,所以吴英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还是有望继续减刑的,最多可以被减到15年有期徒刑。
其次,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每次减刑的幅度也都有限制的。

根据“减刑司法解释”第11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吴英属于此类)……,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这样一看,吴英在执行无期徒刑3年后迎来第二次减刑,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不过,她接下来想要继续减刑就比较困难了,法律明确规定她这种情形需要“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还有一点,像吴英这种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被减到有期徒刑后,虽然也可以获得假释,但要求就更严了。根据“减刑司法解释”第23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来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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