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缴纳
一、工会经费缴纳比例
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
2、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筹备金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河北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总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
3、“工资总额”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调查有关制度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是指每月全部职工的应发工资,不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
4、”全部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在公司的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但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需要计入员工基数。
二、工会经费缴纳方式
1、先缴纳后返还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并缴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于60%。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缴纳,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再按规定比例返还企业基层工会,否则不再返还。
2、分级拨缴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工会经费,按当地规定比例上缴(一般为40%),剩余部分拨付给所在的基层工会,未建立工会的先挂账“其他应付款”,待成立工会后支付。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冀工发〔200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