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家姓》十二 马姓名人
2025-11-21 01:52:28
谁都可以,就你不行,浪荡儿媳竟有如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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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荡儿媳竟有原则
滕某前些年为自己儿子婚事操碎了心,好不容易为儿子找到了个媳妇,没想到竟然是个浪荡的女人。
原来儿媳在婚前就私生活不检点,与多名男子发生过性行为。婚后更是不知悔改,权权把滕某一家当做提款机和冤大头,儿子常年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糊口,儿媳却这么放浪形骸。滕某决定替儿子行使丈夫对妻子的生理义务,让彩礼不白花。
没成想自己想要和儿媳发生关系却遭到强烈的拒绝,声称自己不会和自己公公发生性关系。但是“只要是外人,都肯发生性关系。”滕某没想到放荡的儿媳竟然还有这样的原则?但滕某的邪念已经生成又怎么能轻易消散呢。

捉奸之后又遭失败
一计不成,再生一计。滕某找来好友董某商量让其与儿媳王某通奸偷情,自己到时候去来个人赃并获、抓奸在床,借机威胁王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经过滕某不断地教唆,董某接受了这个提议。
当晚9点左右,董某来到王某屋内语气挑逗对方,王某也欣然同意了与董某发生关系,两人正值云雨之事时,滕某闯进屋内大喊捉奸,以发现两人偷情为理由胁迫王某与自己发生性行为,并直言若不同意直接带她回娘家告诉偷情的事情。
滕某还采用殴打等手段,强行对王某实施奸淫。由于王某生理原因,滕某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
当庭审判解决异议
事后,地区检察院以滕某、董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董某则辩称,其未与滕预谋,且被害人王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虽然并没有违背王某的意志,但其通奸行为为此后强奸行为作下了铺垫,为滕某随后的强奸行为创造了方便条件,成了滕某强奸被害人王某的借口。
滕某和董某的性侵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对王某实施的,董某更是成为了滕某的帮凶。
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将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董某和滕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首先,董某是滕某的好友,滕某教唆董某与王某通奸并偷情,让董某进入王某的住所与其发生性关系。尽管董某是在滕某的鼓动下与王某发生性行为,但并没有违背其意愿,即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其次,滕某是事件中的主要罪犯,他教唆董某与王某通奸,制造了抓奸在床的机会,并以此为威胁手段实施对王某的强奸行为。滕某在强奸王某时还采取殴打等手段,强行对王某实施奸淫。
董某是在滕某的教唆和安排下,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但并没有违背王某的意愿。然而,董某的行为成为了滕某后续强奸行为的借口和铺垫,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而滕某的行为则涉及严重的犯罪行为,他通过预谋和计划,强迫并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利和尊严,实施了强奸罪行,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董参与预谋、策划,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系被害人自愿,但其行为客观上为滕奸淫王某提供了便利条件,且其行为均在二被告人预谋范围内。
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王某在与滕某儿子的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的行为,但这只能算作是道德上的问题,并不是刑事犯罪。
这表明出轨行为可以作为一种离婚原因,另一方可以根据此事实提出离婚申请。在离婚诉讼中,出轨行为可能被作为证据,用于支持请求离婚的一方,且法院会对此进行审理和裁决。

希望通过这个事件的处理,能够彰显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以及警示和震慑潜在的犯罪者,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并共同努力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让我们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创一个安全、尊重和平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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